最高院裁定玖富与出借人属中介合同关系 驳回出借人再审申请
2010-02-01 16:17:39 来源: 评论:0 点击:
经最高院审理裁定:本院认为,本案审查重点为:(一)王某与玖富普惠之间是否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二)玖富普惠是否应向王某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最高院认定,王某和玖富普惠之间并无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意思表示,客观上王某并无实际出借款项给玖富普惠,玖富普惠亦无实际出借款项给用款人。因此,玖富普惠平台是作为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借款信息服务,其与王某之间属于中介合同关系。据上分析,王某主张其与玖富普惠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于玖富普惠是否应向王某承担还本付息责任的问题,根据前述分析,玖富普惠与王某之间为中介合同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故玖富普惠依法无需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最高院裁定如下: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
如今,P2P网贷清退工作步入尾声。从各大网贷平台清退工作实际进展来看,在监管督促下有序清退的平台确实多数都属于合规信息中介机构。对这类合规平台的出借人而言,相比等到最后底标穿透,拿到劣质债权进行催收回款,及早介入属地法律催收和诉讼回款的确是当前的最好选择。选择属地化法催的出借人在债权选择上要比最后走散标回款的出借人优先。平台对出借人选择债权一般会采取先到先得原则,先决定自行催收的人自然会挑选优质债权标的;而一直观望等待,到最后被动选择散标回款的出借人拿到的必然是质量相对较差的债权。
这种催收方式将出借人、平台和律师有机结合起来,可以有效杜绝此前的暴力催收和平台回款缓慢的问题,同时给不还钱老赖施加压力,迫使其还款。大家可以多关注自己所投的平台是否已经推出属地催收诉讼,已经推出的越早介入越好,掌握回款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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