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院判定玖富系信息中介非借款人 玖富不用担责
2010-02-01 16:17:39 来源: 评论:0 点击:
申请人从电子签名与数字证书的真实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等核心证据的真实性、资金存管与担保事实认定的完整性,以及利息计算与费用承担的正确性等方面,向湖北省某中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玖富普惠公司针对出借人的再审申请也提交了反驳意见。玖富普惠表示,平台展示的“还款保障措施”系由第三方机构提供,并非其自身提供的担保,该模式符合监管对信息中介的定位。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公司作出了担保承诺,双方系中介合同关系,而非借款或担保关系,玖富没有承担还款义务的依据。因此,一审法院适用担保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公司承担责任,属于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错误,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案件审理中,湖北中院认为本案审查重点为两点:熊某与玖富普惠之间是否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玖富公司是否应对熊某承担还款责任。经审理各项证据后,湖北中院认定,熊某和玖富普惠之间并无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意思表示,客观上熊某并无实际出借款项给玖富普惠,玖富普惠亦无实际出借款项给用款人。因此,玖富普惠平台是作为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借款信息服务,其与熊某之间属于中介合同关系。据上分析,熊某主张其与玖富普惠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于玖富普惠是否应向王某承担还款的问题,根据前述分析,玖富普惠与熊某之间为中介合同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故玖富普惠依法无需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湖北中院裁定如下:驳回熊某的诉讼请求。

事实上,P2P网贷平台是从供给和需求的角度进行精准匹配,为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撮合等中介服务的平台。因此,网贷平台既不是借款人,也不是出借人,出借人在遭遇投资亏损时,要求平台偿还本息并不合法。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出借人首先要理清各方的关系和责任,借款人作为收款方,毫无疑问应承担还款责任。因此,对出借人而言,只有通过起诉网贷借款人的渠道,才是实现回款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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